一、具体工作的内容
(一)人民调解服务。调解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部门委托调解的鄂尔多斯市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间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纠纷。
(二)法律咨询及宣传服务。为鄂尔多斯市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法律咨询及宣传服务。
(三)按照市工商联的委托,承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选派3名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并配备一名内勤兼记录员常驻调解委员会,进行日常调解工作。
(四)在调解过程中,承接主体要严格坚持合法与自愿原则,严格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合规进行调解,不得强迫调解,不得违法违规调解。
(五)承接主体要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效率,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服务期限内受理调解案子不少于100件,调解成功率不低于30%,调解标的额累计不少于500万。
(六)承接主体要以树立鄂尔多斯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品牌形象为重要目标,注重调解质量和效果,修订完善调解制度,加大对调解委员会的推广宣传力度。
(七)承接主体要加强与市旗两级法院的沟通联系,保障案源,保障调解协议能及时得到司法确认,增加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信任。
(八)市工商联为承接主体提供调解场所、办公室及办公设备,能满足承接主体开展调解工作的需要。
(九)市工商联协调市司法局,落实承接主体三名调解员及一名内勤记录员的生活补助及案件调解补助。
二、资金支付与管理
项目资金来源为鄂尔多斯市工商联2022年度财政预算中鄂尔多斯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三、监督检查
市工商联在每月月底前,对承接方调解案件数量、标的额、调解成功率、案件档案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绩效管理
按照《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要求,对服务项目进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指标如下:
(一)受理调解案件数量≥100件;
(二)调解成功率≥30%;
(三)调解案件标的额≥500万;
(四)服务对象满意度≥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