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4〕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金融 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9〕18号)等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下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市本级国有金融企业(下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通过出资或投资关系、协议、其它安排依法设立并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对国有金融资本进行管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金融企业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有金融企业要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需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企业外,其它国有金融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它部门管理。受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它部门、机构(下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五条 市财政局定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市财政局或受托人负责研究拟订国有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和政策举措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国有金融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指导国有金融企业各级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建设。 第七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国有金融企业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能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动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 第九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条 国有金融企业党组织应当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宣传思想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与深化改革发展、强化经营管理深度融合,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意识,引导全体党员干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章 职责义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指导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改革。 (二)组织编制国有金融资本发展规划,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找准发展路径,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五)对所出资金融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六)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企业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七)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八)监督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九)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十)委托其它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金融企业、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一)履行出资人的其它职责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积极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战略、自治区“两件大事”和我市“三个四”工作任务,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对重点国有金融企业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金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九)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超越职责、权限或违反程序履行职责。 (二)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侵犯国有金融企业合法权益。 (三)履职过程中泄露未经公开的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 (四)派出股权董事对国有金融企业明显偏离政策目标甚至未能及时制止监管的套利行为。 (五)干预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市财政局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市财政局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参与制定国有金融企业公司章程,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金融企业公司章程等规定,重大事项议案是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议案、涉及出资人重大利益的议案和可能对国有金融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导修订公司章程,制定修改重要公司治理文件,组成和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或修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授权方案。 (二)制定及修订发展战略。 (三)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决算的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四)法人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五)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 (六)资本规划方案,公司上市或股权融资方案,回购公司自身股票。 (七)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及续聘;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人(托管人)聘用、更换及管理费提取标准等有关事项。 (八)重大经营事项、重大投融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赠与事项。 (九)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国有金融企业拟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事项,需先报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自行审批或者报市财政局。对于其中特别重大事项,再由市财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针对设立董事会、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金融企业,重大事项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前,需由股权董事按照《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财金〔2023〕2号)相关规定,报请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进行审批,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自行审批或者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酌情就其中的特别重大事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针对国有独资的金融企业,重大事项需报请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审批,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自行审批或者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酌情就其中的特别重大事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或受托人根据《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9〕138号)有关规定向国有金融企业委派股东代表,选派或提名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落实和维护出资人依法行使职权。股权董事分别就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和一般性议案提出专业判断,并按权限、程序和时限要求向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报告或者提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鄂尔多斯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鄂党办发〔2024〕5号)等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本细则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市委或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干部,具体为国有金融企业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国有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国有金融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等,以及其他明确为国有金融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任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坚持以事择人、人事相宜,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选任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等方式;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也可采取竞聘上岗、公开遴选、委托推荐、公开招聘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及受托人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国有金融企业领导班子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科学设置指标体系,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对国有金融企业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评价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综合考评结果应向领导班子反馈,并作为国有金融企业领导班子调整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或受托人审核国有金融企业建立的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并建立经营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需客观反映响应地区发展目标、经营能力、风险控制等情况。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经营绩效考评结果等情况,作为确定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领导人员薪酬及领导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或受托人组织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包括财务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保值增值、资本收益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监管,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穿透管理职责,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科学合理编制财务季报和决算,依法依规报送财务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分析与评价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依法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国有金融企业因特定经济行为需开展清产核资,须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表证的通知》(财金〔2019〕45号)相关规定,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应登尽登”的原则,全面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和分布状况。 占有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报送国有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等情况,配合做好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有关办法执行,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当通过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确保过程公开透明。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金融企业或其重点子公司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者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市财政局或受托人应依法依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负责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负责审核监管市本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及支出计划,负责建立国有金融企业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支持市国有金融企业发展壮大。 第六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及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国有金融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健全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国有金融企业功能性质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国有金融企业职业经理人按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与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统筹处理好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四)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决定和国有金融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三十二条 国有金融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工资总额是指由国有金融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十三条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十四条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按照基本年薪基数确定。对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基本年薪基数的,领导人员基本年薪从低核定。除因政策性减利因素影响外,国有金融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当年基本年薪。 第三十五条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相关因素确定。对年度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核发其绩效年薪;对当年国有金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不得核增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除因政策性减利因素影响外,当年国有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不增长或下降的,领导人员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或相应下降。 第三十六条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领导人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对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领导人员,不得核发其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七条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考核年度兑现,国有金融企业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领导人员绩效年薪30%的比例实施按月预发。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并经审核批复后兑现,可一次性兑现,也可往后顺延分三个年度延期兑现。 第三十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开披露领导人员薪酬信息和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国有金融企业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本级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和领导人员薪酬制度实施过程、结果。对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和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和所得收入。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新设、控股、参股金融类企业,需经市财政局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入股金融企业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做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按照职责权限,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对国有金融资本进行管理,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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